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 / 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

 

【简要说明】

1、注册商标需要办理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2、申请人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3、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申请文件】

1、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的,提交如下文件:
(1)《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代理委托书》;
(2)由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3)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主管机关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变更证明。证明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其中文译名的,应提供该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

2、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代理委托书》;
(2)由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3)办理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的,不需要提交变更证明文件,跨国变更地址的除外。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应当提交在变更后地址所在国家享有居留权的证明文件。

3、申请变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代理委托书》;
(2)由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3)变更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如果涉及地理标志区域范围变化的,需提交界定地理标志产品地域范围的历史资料或地理标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变更证明文件。

4、申请变更集体商标集体成员名单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代理委托书》;
(2)由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3)变更后的集体商标集体成员名单。

 

【具体说明】

(一)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外国自然人填写护照号码。
(二)办理变更手续的,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应填写一份变更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三)办理变更手续其他文件均需要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四)如果申请变更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1、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填写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变更的声明。
2、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义的,无论是变更所有的共有人名义还是变更部分共有人名义,或是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都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的名称。其中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写在申请书的第一页上,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写在申请书的附页上,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写地址。
3、代表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目中,将变更前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中,并应附送相应的变更名义证明。如果代表人的名义、地址没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义,则申请书第一页上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不必填写。
4、其他共有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以下简称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分别填写变更前共有人名称和变更后共有人名称,并附送相应的变更证明。如果其他共有人名义没有发生变更,也应将没有变更的共有人名义分别填写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中。
(五)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六)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需要申请变更手续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2、变更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变更申请,商标局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改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改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改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4、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
5、变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将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
7、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相关法规】

1、《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适用于:国内商标变更,国内商标名义地址变更;上海商标变更,上海商标名义地址变更;集体商标管理规则变更,证明商标管理规则变更,集体商标成员名单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