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评审申请材料的办法(试行)
一、新申请
代理组织首次向商评委提交商标评审申请材料应当依次包括:申请书(首页)、材料目录、申请书(正文)、商标局决定书或裁定书及其送达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代理委托书和证据材料。
国际注册复审案件涉及多个注册类别的,一类一申请。
以邮寄方式提交新申请的,各个案件的申请材料应分别邮寄,并在邮寄单上注明该案件的注册号信息。
(一) 申请书(首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必须正确填写商标名称、类别、注册号、商标局发文号(涉及国际注册的应尤其注意)、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外文地址须注明其中文国别)、被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评审活动,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或者商标注册簿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
就同一注册号提出异议复审案件,涉及多个被申请人的,应提出一件异议复审申请,并在申请书首页中列明各被申请人。
(二)材料目录
必须提交,具体写明商标名称、类别、注册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件数、页码、备注(是否原件/复印件)、提交人签章以及提交日期。
证据目录中标注的页码应与证据材料实际页码一致。
(三) 申请书(正文)
必须有明确的评审请求(写明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如因复审期限即将届满而无法提交详细事实理由的,可以先简单填写,但不能不写)。
理由中涉及的引证商标,如果已经在先申请注册,应明确具体注册号。
(四) 商标局决定书或裁定书及其送达证据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在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等情形下,形式审查进行时限判断方可依据文件发出之日或实际收到日期进行推算。因此,代理组织应当提交信封等送达证据,直接递交的应提交现场领取的商标局决定书或裁定书原件,
1.对于驳回复审案件,如果多个案件使用同一送达证据的,必须在其中一个案件中提交送达证据原件,其他案件提交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见第XXX号商标复审案件”。送达证据复印件必须完整(有正反面、有挂号条码、有邮戳)。
2.对于异议复审、撤销复审案件,送达证据应当提交原件。
(五)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商标评审申请人名义应与商标局决定书或裁定书所载的信息一致。
如果申请人的商标发生转让,应提交商标局提供的核准转让证明;尚未核准的,须以转让人名义提起复审。
如果申请人发生名义变更而未在商标局备案,则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名义变更证明。
(六) 代理委托书
应当按照商评委统一公布的书式填写,明确委托人名称、地址、国别、注册号、类别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权限未经特别声明的均为一般代理,即不包括①承认对方评审请求;②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③撤回商标评审申请)。
委托人是国内企业或个人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是外国企业或个人的可以提交委托书复印件,但必须加盖代理组织公章。必要时应依据审查员要求提供委托书原件及相应的公证认证文件。
(七) 证据材料
1.必须提交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证据目录应当按照商评委统一公布的书式制作。
2. 代理组织向商评委提交书证、物证,如果书证的原件(如:发票等)并非A4纸规则大小的,应复印或打印在A4纸上提交。物证为立体形状或尺寸较大,不能平面放置在A4纸大小的塑料袋中提交的,应以照片、录像光盘等形式提交。当事人可在证据目录中注明该证据“原件备查”。
3.代理组织向商评委提交外文书证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文,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商评委不予接收,已经接收的,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视为未提交。
4. 对于因涉及商业秘密而无法在申请材料副本中提交的证据,应当在证据目录中备注写明。
当事人(代理人)应同时在申请书首页或补充证据材料首页明确标注“正、副本是否一致” (正本、副本均需标注),在所提交材料首页的显著位置或证据目录的显著位置声明知晓证据不被质证将不予采信的后果。
二、补充材料
不提交评审申请书(首页),必须提交补充材料目录。(关于补充材料目录、补充理由书以及补充证据材料的具体提交办法参照新申请的相关规定)。
三、答辩材料
答辩材料应依次包括答辩通知书、答辩理由书(应在其首页或者结尾的显著部分写明是否需要补充证据材料,未写明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受理处可直接进行证据交换)、答辩通知书送达证据、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代理委托书和证据材料。(具体提交办法参照新申请的相关规定)。
四、质证材料
质证材料应按照被申请人数量提交相应的副本,依次包括证据交换通知书、质证理由书和证据交换通知书送达证据。(具体提交办法参照新申请的相关规定)。
五、补正材料
必须在首页提交商评委发出的《补正通知书》。
一次性提交多个案件的补正材料时应分开装订,以邮寄方式提交的,各个案件的补正材料应分开邮寄,并且要在邮寄单上注明该案件的注册号信息。
六、变更代理人
应提交申请人与原代理组织解除代理关系的声明以及与新代理组织签订的代理委托书。
变更代理人的请求须以评审补充材料的形式单独提交。
七、撤案
应提交撤案申请书以及代理委托书。撤案申请书应按照商评委公布的书式填写,委托人应在代理委托书中特别申明代理人权限包括“撤回商标评审申请”。
撤案申请须以评审补充材料的形式单独提交。
八、领取退回答辩
(一) 当事人直接委托代理组织的员工领取时,须提交委托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如是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委托书。
(二) 当事人委托代理组织领取时,须提交委托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如是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代理委托书、代理组织介绍信、代理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本办法2013年3月1日开始试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3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