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审理标准

2018-06-12 shenlantm 78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1.引言

上述规定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以不正当手段抢注行为,弥补严格实行注册原则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不足。

在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无效宣告案件审理中,涉及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问题的,以本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

2.适用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2)系争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系争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服务与他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原则上相同或者类似;

(4)系争商标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系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应自系争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3.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判定

3.1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是指在中国已经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相关公众的判定适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的相关规定。

3.2证明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可以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该商标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2)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账单、进出口凭据等;

(3)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量、销售渠道、方式、市场份额等相关资料;

(4)该商标所有人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发布的商业广告、宣传资料及上述媒体中所有涉及到该商标的评论、报道、宣传等资料;

(5)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服务参加展览会、博览会、拍卖等商业活动的相关资料;

(6)该商标的获奖等商誉资料;

(7)其他可以证明该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资料。

当事人提交的域外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该商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应当予以采信。

3.3用以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显示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商品/服务、使用日期和使用人。

3.4商标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原则上以系争商标申请日为准予以判定。

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虽曾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持续使用的,还应对该商标的影响力是否持续至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予以判定。

4.“不正当手段”的判定

判定系争商标申请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可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有贸易往来或合作关系;

(2)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商标使用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

(3)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发生过其他纠纷,可知晓在先使用人商标;

(4)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

(5)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利用在先使用人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在先使用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

(6)他人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系争商标与之高度近似;

(7)其他可以认定为不正当手段的情形。

5.是否构成本条款所指情形应对“一定影响”的程度和“不正当手段”的情形予以综合考虑。

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审理标准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1.引言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也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涉及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问题的,以本标准为原则进行个案判定。

2.适用要件

2.1 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

此种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伪造申请书件签章的行为;

(2)伪造、涂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涂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上重要登记事项等行为;

(3)伪造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

2.2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

此种情形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对于只是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则应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及商标法的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判断。

2.2.1下列情形属于本条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1)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2)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3)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且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2.2.2系争商标获准注册后,系争商标申请人既无实际使用行为,也无准备使用行为,仅具有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积极向他人兜售商标、胁迫他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或者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等行为的,可以判定其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2.2.3系争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不限于系争商标申请人本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包括与系争商标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或者其他特定联系的人申请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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